開發商遲交房還少了面積 購房戶獲賠17萬余元
發布日期:2017-11-23 瀏覽次數:1648
案情簡介:2013年11月,李某某在合肥某置業公司處購買房屋,建筑面積180.66平方米,當天李某某支付了首付款,并辦理了網上備案。房屋交付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,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。經肥東縣房產局測量,涉案房屋實際登記確權發證面積為174.76平方米,實際面積比約定面積少5.9平方米。置業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將房屋交付李某某,并在交房當天與李某某補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,但未退還李某某面積誤差部分的購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,李某某遂訴至法院。法院經依法審理,判決置業公司退還李某某所購房屋面積誤差部分的購房款40175.46元,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35074.42元。
法官點評:本案中,置業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。置業公司因逾期交房,交付的房屋面積比約定面積小,違反了合同約定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本案警示無論何時何事,合同雙方都應全面履行合同,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。